【111 學年度台灣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一、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二、參加對象:

  1. 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在學之限齡學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均得參加,大專組另逕依決賽規定辦理。
  2. 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東南亞地區臺灣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三、獎懲

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

四、更多資訊,請參考

            https://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