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地區 2020年臺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申請辦法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公告
中華民國 ( 臺灣 ) 教育部為鼓勵寮國優秀青年學生赴臺灣學習華語文及認識臺灣文化,以促進雙方教育文化交流,加強彼此瞭解與友誼,特別設置華語文獎學金,提供寮國青年學生申請。
- 一、 獎學金名額:
1 名,共 12 個月。 ( 註:可將 12 個月分為 3 個月、 6 個月或 9 個月,以增加獎學金獲獎人 ) 。
二、獎學金期限:
( 一 ) 受獎期限:每名申請人可依個人實際需要申請赴臺灣研習華語文 3 個月、 6 個月、 9 個月或 12 個月,實際受獎期限需視推薦人數及核定人數決定,並於獎學金證明書中敘明。
( 二 ) 年度受獎期間: 自 2020年 9月 1日起至 2021年 8月 31日止 。受獎生應依核定受獎期限,按時赴臺灣註冊,未能於該期間赴臺灣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受獎生於學期 ( 季 ) 開始後註冊就學者,自抵校就學當月起核給獎學金。
三、獎學金待遇:
受獎生每人每月可獲獎學金新臺幣 25,000 元整 ( 約為美金 840 元 ) , 受獎生應前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 ( 附件 1- 臺灣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名單 ) 研習華語文。大學華語文中心原則將於每月 10 日前,依受獎生出席上課情形及學業成績合格標準,按月核發本項獎學金,惟第一個月獎學金需於抵臺後 1 至 2 個月,教育部才核撥 。
四、申請期限:
2020 年 2月 1日起至 3月 31日止。
五、 申請資格:
( 一 ) 申請人須為寮國公民,具有寮國國籍,並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 曾受領本獎學金或台灣獎學金。
- 在臺灣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 ( 構 ) 或學校所設置之獎助學金。
六、 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齊下列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郵寄或送交報名地點:
( 一 ) 填妥「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申請表 1 份(附件 2 ,須黏貼 3 個月內 2 吋照片)
( 二 ) 寮國 籍身分證件或護照影印本 1 份及戶籍影本。
( 三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各 1 份,須經各政府司法科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寮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 四 ) 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證書 1 級以上,或國際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
( 五 ) 臺灣某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目前共有 57 所華語文中心)之入學同意函影本 1 份,或已填妥之入學申請表影本 1 份,正本請自行寄送至擬就讀之華語文中心。
( 六 ) 學校師長或工作單位重要關係人之推薦信 2 封。
( 七 ) 研習計畫。
七、申請地點:
申請人請將獎學金申請資料寄送至下列地址: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河內市紙橋郡范文白路 1號 PVI大樓 20A(KT)樓
洽詢: Tel: +84-24-3833-5501 ext. 8456 ; Fax:+84- 2 4-32262114
Email: tweduvn@gmail.com
八、審核項目:
審核標準主要是參考申請人之 (1) 研習計畫、 (2) 學業成績、 (3) 語言能力、 (4) 推薦信函、 (5) 面談表現。
九、作業時程: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受理申請; 4 月至 5 月底前完成審核並公告初選錄取名單;初選錄取之候選人須於 6 月 20 日前繳交 (1) 大學華語文中心入學同意函 ( 未獲入學同意函者不予錄取並取消候選資格 ) 及 (2) 經驗證之學歷文件 ( 畢業證書與成績單 ) ; 6 月底前公告正式錄取名單並通知錄取人,並將擇期頒發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證明書。 7 月底前參加赴臺研習行前說明會; 8 月申請臺灣簽證 ( 受獎生自費 ) ,自行購買機票、備妥註冊費及 2-3 個月生活費,準備搭機赴臺灣學習華語文。
十、受獎生應遵守事項:
( 一 ) 受獎生應自行申請臺灣教育部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中心,前往臺灣研習華語文。
( 二 ) 每週至少應修習 15 小時語言必修課程,不包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單月語言必修課若缺課達 12 小時以上者,停發 1 個月獎學金。連續 2 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 80 分以上者,註銷獎學金資格。
( 三 ) 受獎期間為 1 年之受獎生,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語言中心研習 1 學期 ( 季 ) 以上,可依各華語中心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 1 次為限; 1 年期以下之受獎生,則不可申請轉學。
( 四 ) 受獎生研習成績、品行或出席上課未符合規定時數者,將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受獎期限最後 1 個月若提前回國而致當月缺課時數逾 12 小時者,須繳回當月份獎學金。
( 五 ) 受獎生在臺灣不得非法工作,如經查獲未申請核准即在臺灣工作者,除立即註銷其受獎資格外,並應繳回自聘僱日起已獲領之本獎學金生活補助費。
( 六 ) 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 七 ) 受獎期限為 6 個月以上者,均需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之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 八 ) 受獎期限為 6 個月 ( 含 ) 以上者,應備妥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申請臺灣長期居留簽證;受獎期限少於 6 個月者,一律申請臺灣短期停留簽證,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簽證費用均由受獎人自行支付。
( 九 ) 受獎期限為 9 個月以上者,來臺灣就讀後,應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3 級 ( 進階級 ) 以上考試 ( 考試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 ,並於受獎期限屆滿前 1 個月繳交測驗合格證書或成績單予就讀學校;未提交者,停發 1 個月獎學金。本項證書或成績單如於申請獎學金時即已提交,赴臺後可免再參加華測考試。
( 十 ) 受獎生應簽署「臺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 1 份,並遵守本項獎學金相關規定。
十一、 消息公告: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http://www.taiwanembassy.org/vn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http://www.tweduvn.org